一、如何进行份额转让?
1、基金份额转让的报备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现时或届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2) 份额转让业务由管理人受理,且由管理人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并向受让方揭示基金投资风险。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募集机构履行合格投资者审查、反洗钱等义务的基础上,办理投资者名册的变更登记。
(3) 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法定及本合同约定的人数,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向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
(4) 对于在受让前未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其首次受让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总值不低于100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管理人在接收报备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并安排基金投资者与受让方签订私募投资基金份额转让相关协议(下称“份额转让协议”)。
2、基金份额转让的变更登记
(1)基金投资者应在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各方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份额转让协议至少要包含的要点:
转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购买基金的时间、份额数量
受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
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转让标的(要注明协会备案编码)、价格、数量,转让款总额
转让时间
交收方式(采用受让方将受让款全额划款至产品募集清算账户,由份额登记机构依据转让协议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与管理人确认的转让信息办理转让款、份额的交割)
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三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生效
2)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进行基金份额转让报备的文件;
3)转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4)受让方身份证明文件(机构为营业执照;个人为身份证);
5)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6)管理人履行份额转让反洗钱义务,并提交盖章版承诺函
如果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标的为新三板股票或未上市股权或本次转让涉及分级产品的,转让管理人、转让人、受让人需共同签署《基金份额转让业务风险揭示书》;
7)通过份额转让首次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当签署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手续,并将上述申请文件的扫描件作为附件连同管理人同意基金投资者进行份额转让的情况说明一并提供,由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审核无误后,配合办理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手续。
(3)基金份额转让相关交易及变更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审核确认。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对收到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对收到的申请文件完成形式审查,即有充分理由信赖本次基金份额转让的真实性。
(4)自本次基金份额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受让人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合同拥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二、禁止份额转让的情形
1. 合同条款中未约定相关份额转让条款的;
2. 受让方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
3. 基金产品已经进入清算阶段的;
4. 份额转让价格明显偏离公允价值;
5. 基金份额转让会导致基金持有人人数突破200人的;
6. 基金管理人认为该笔份额转让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 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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